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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江市国土资源局拟征收土地公告 洪国土拟征字〔2017〕02号
作者: 来源: 点击数:更新时间:2017-03-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拟征收土地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洪江市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建设工程二期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洪江市黔城镇铁坑村(三组、四组)。

拟征收土地面积及范围: 5.958公顷(89.38亩)(具体范围详见拟征收土地用地勘界图)

四、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和《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照《洪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江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洪政发〔2013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相关事项告知:

    (一)拟征收土地调查告知。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或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由镇、村干部通知被征地农民同征拆部门实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指界测量调查,请被征地农户配合做好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二)自《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5、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出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8、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9、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10、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三)拟征收土地听证告知。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的规定,拟被征地单位对我局拟定的拟征地公告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发布和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21条、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拟征收土地用地勘界图

 

                                                                   洪江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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